( 一 ) 复试程序
1.确定复试名单
(1)学院根据研究生院下达的招生指标,在不突破招生指标总额的前提下,根据各专业、各方向上线情况及导师数量,自主调节各专业、各方向的实际招生人数。
学院各学科(专业)普通招生计划拟招生人数具体如下表所示:
学科(专业) |
学术型硕士 |
法律硕士 (非法学) |
法律硕士 (法学) |
拟招生人数 (人) |
26 |
14 |
24 |
(2)实行差额复试。根据学院生源情况,确定招生人数与复试人数比例不低于120%, 一志愿考生复试分数线单科和总分须达到国家线。
(3)学院确定参加复试的考生名单,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,经研究生院审核同意后,通过学院网站提前公示,并逐一电话通知复试考生。对调剂复试考生,学院还将通过“中国研究生招生信息网”发送复试通知。“少数民族高层次骨干人才计划”和“退役大学生士兵计划”复试考生由学院通知考生本人,复试在学院进行。
(4)学院各专业均不接收破格复试。